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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执行!规范地下矿山基建安全十条规定_尊龙注册平台
2024-08-07 11:38:19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有效遏制施工期间重特大事故发生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规范地下矿山基建安全十条规定,要求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格执行。

  一、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,其主要负责人(含实际控制人)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必须对施工、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,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。

  二、设计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,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、通风、排水系统的要求。

  三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,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,不得随意压减工期、盲目赶超进度。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。

  四、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,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、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。

  五、竖井、斜井、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,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,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。贯通前,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。

  六、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,要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、排水系统,不得在供电、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。

  七、对于需要从事爆破作业的建设项目,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。在进行爆破作业时,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。

  八、必须依法严格管控爆破器材,发放、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全程监控录像。严禁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,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。

  九、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,每班施工所需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运放井下,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、混放。

  十、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,配备应急提升、通风、排水设备和器材,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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